申请人江南与被执行人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10 01:33
申请执行人江南。

被执行人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江南与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江南车辆损失192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江南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年 八 月 九 日

书记员  赵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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