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维琼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0:24
申请执行人郑维琼,四川省岳池县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付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23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郑维琼申请执行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劳务报酬3000元、诉讼费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履行1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伟目前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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