甯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0:25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甯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

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中学。

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甯某某、张某某与黔西县某某中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中学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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