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0:25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

关于肖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煤矿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分配了49450元给申请人后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认可法院的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兴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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