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0:25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目前在监狱服刑,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3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宇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徐雁飞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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