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0:26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叶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某某,张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某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黔西县房屋征收补偿局每月有工资收入560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收入205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傅咏梅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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