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市净肤堂皮肤病研究所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终3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净肤堂皮肤病研究所。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562号中吉大厦18138室。

法定代表人:强秀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长远,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海燕,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胡静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净肤堂皮肤病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市净肤堂皮肤病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陈长远与委托代理人徐海燕、长春市中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静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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