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章与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982号

原告:宋立章。

委托代理人:车军,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鹏程,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华岩,男,系该行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章诉被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榛柴支行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章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立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成信

审 判 员  潘建平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淦 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