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小亮马桥安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伍克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账户强制扣划执行款,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丽

审判员  贾桂霞

审判员  张东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德龙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