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纪义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知初字第1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金玉良宵音乐广场
经营者:纪义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金玉良宵音乐广场间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松原市宁江区金玉良宵音乐广场店铺地址不准确,且经营者信息不全,无法送达,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本院退还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作霖
审 判 员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段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