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等犯保险诈骗、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二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殿林,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逯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监视居住。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金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甲、逯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金某某、陈某甲、逯某某及其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潘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逯某某、陈某甲、金某某四人结伙在长春市莲花山雾开河大街附近,以吉AZ8334捷达出租车、吉AZ8804奔腾出租车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骗得人民币19206.33元。案发后,被告人逯某某到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分局投案自首。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在人民广场,利用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吉AKH530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敲诈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00元。
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在景阳广场,利用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吉A253N2宝来轿车,敲诈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800元。
2015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在彩宇广场,利用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生某某驾驶的吉C3T520羚羊轿车,敲诈被害人生某某人民币1800元。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金某某在赛德广场,利用吉AZ2333捷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吉AH8016捷达轿车,敲诈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00元。
2015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金某某在南湖广场,利用吉AZ2333捷达出租车、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高某某的丰田轿车,敲诈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金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甲、逯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逯某某、金某某故意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金某某以故意撞击他人车辆的方式,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金某某、陈某甲、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金某某犯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甲、逯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潘某某当庭供述其犯意是被告人逯某某提出。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的辩论意见:被告人陈某甲没有前科,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某甲没有得到赃款,对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行为应定诈骗罪为宜。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逯某某、陈某甲、金某某经预谋后在长春市莲花山雾开河大街附近,被告人潘某某、逯某某、金某某以吉AZ8334捷达出租车、吉AZ8804奔腾出租车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9206.33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将赃款退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被告人逯某某主动到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分局投案自首。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在人民广场,利用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吉AKH530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敲诈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00元。
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在景阳广场,利用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吉A253N2宝来轿车,敲诈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800元。
2015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在彩宇广场,利用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生某某驾驶的吉C3T520羚羊轿车,敲诈被害人生某某人民币1800元。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金某某在赛德广场,利用吉AZ2333捷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吉AH8016捷达轿车,敲诈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00元。
2015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张某甲、金某某在南湖广场,利用吉AZ2333捷达出租车、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高某某的丰田轿车,敲诈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逯某某到我分局投案自首,称2015年7月8日伙同潘某某、陈某甲、金某某三人在长春市莲花山区东吉林大路以吉AZ8834、吉AZ8804两台出租车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金2万余元。
我局立即开展工作,并在逯某某的帮助下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陈某甲、金某某抓获,三人对其制造事故骗取保金一案供认不讳。
2015年11月2日我分局工作人员在长春市宽城区金汉森饭店内,将涉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抓获。该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符合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7月7日出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2年2月2日出生,符合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逯某某,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3.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金某某、陈某甲、逯某某保险诈骗、敲诈勒索案件的案发时间、地点、案情简要过程,由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收案。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撞击生某某长安牌小轿车的交警处理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撞击张某乙所驾车辆的交警处理情况。
6.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逯某某向保险公司陈述保险诈骗经过。
7.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证明: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逯某某驾驶吉AZ8804出租车在莲花山出险报案、处理等经过。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逯某某、陈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书。
9.事故现场照片、指认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逯某某和陈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
10.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门诊手册、彩超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逯某某怀孕的事实。
11. 被告人逯某某自首立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向公安机关检举被告人潘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
1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具的收据及情况说明证实: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母亲返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人民币19206.33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证言笔录证实:我们保险公司在2015年7月8日凌晨4点左右,接到逯某某的电话说她的出租车在长春市莲花山雾开河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处同他人相刮,要求我们公司出险,出险后将保险金近2万元左右做了赔付。
2.证人罗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7月份,潘某某到罗某某的修理厂修理一辆出租车,修理出租出的经过及修车实际花费三、四百元,潘某某让其开具2万元发票的事实。
3. 证人李某某证言笔录证实:吉AZ8804奔腾出租车是逯某某在我公司金达州出租车公司承包的,许九霄是我公司保险负责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逯某某应报保险,同时向我公司报告进行登记,保险公司赔偿后把款打到我公司逯某某拿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据,就可以到我公司领取理赔款。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生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21日,在彩宇广场,潘某某驾驶AZ8385奔腾出租车撞我驾驶车的右后侧,当时车副驾驶还有一个三十六、七岁的男子,我驾驶的吉C3T520羚羊轿车潘某某说我全责,我报警和报险后交警认定我全责保险公司作价1800元,我就给潘某某人民币1800元。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8月21日17时,在赛德广场我驾驶的吉AH8016捷达轿车进入转盘被捷达出租车撞左后侧,出租车下来两个男的说我全责,我报险后认定我全责保险公司作价1000元,我就给出租车了1000元。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8月21日晚11点,我驾驶丰田轿车在南湖广场,刚进入转盘我觉得车左后侧被撞了,一瞬间我车改变方向紧接着右侧又被撞了,我的车被撞到环形转盘上了,我下车发现台出租车,一台吉AZ2333捷达出租车、一台吉AZ8385奔腾出租车,出租车下来两个男的说我全责,我报险后认定我全责,后来我让我朋友送的钱7000元。我用微信转账分别给奔腾出租车主转4000元,捷达出租车车主转3000元。后来第二天我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才知道,当天开奔腾出租车是潘某某,开捷达出租车是金某某。
4.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8月20日,我驾驶的吉A253N2宝来轿车由东向西在驶入景阳广场,被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撞在左侧门和轮胎,对方下来两个人说我不会开车,我报警和报险后交警认定我全责,保险公司作价700元,我车作价3100元,后来还给了他俩100元误工费共计800元。
5.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8月6日晚22时,我驾驶的吉AKH530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在进入人民广场,一出租车撞到左后门处,出租车下来两男子和我谈赔偿的事,我说我有保险,报险后保险公司作价1300元。在这期间来了一开出租车的女的,我就把钱给出租车司机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证实:逯某某怀孕了,孩子是我的,我想弄点钱,把孩子打掉,2015年7月8日凌晨4点左右那天收工时,我和逯某某联系,说要用伪造事故的方式骗保,弄钱打胎,得找个有全险的车撞一下,逯某某同意用她的车。当时挺晚了,我就和金某某、陈某甲联系,然后接上他们俩。在吉林大路,我们三个等逯某某,逯某某来了后,当时已经挺晚了,有十一点多,逯某某开吉AZ8804奔腾出租车,她把车停那,我让金某某开我的吉AZ8334出租车刮吉AZ8804车右前侧,刮得有些轻,我就上去开车又刮了一次,刮完后,逯某某开车拉着金某某、陈某甲,我开自己的车,我们一起往莲花山雾开河大街那走,在一个路口,就是我带警察去指认的那个路口,我开吉AZ8334往路边条石和灯杆上撞,右前大灯、风挡、轮胎、水箱、半轴等都撞坏了,两个气囊也出来了,我接着又用螺丝刀把冷凝器捅坏了,然后我们三个帮着看位置,指挥逯某某把她的车斜停在路边,造成逯某某违章并线,我为了躲她,才把车撞到路边的假象。然后逯某某就报警了,交警让我们拍照后,自行去交通队,由于我和逯某某家在一起,怕保险公司怀疑,我就让陈某甲顶替我,说是他开的车,我是车主。保险公司的人来后,陈某甲按我说的和保险公司的人讲了,逯某某也按先前商量好的,和保险员说了。然后保险公司就安排拖车,我和陈某甲跟着拖车走的,逯某某拉着金某某走了。当天下午,我和陈某甲、逯某某到交通队做笔录,交警认定逯某某全责。后来保险公司定损为22500元,然后我把车弄到和顺西街小罗修配厂,在那修的车。发票是小罗帮着开的,逯某某去取的,税点钱是逯某某交的,大约一千多。 保险公司理赔款是19500元,打到出租车公司账户上,我和陈某甲、逯某某一起去出租车公司取的钱,陈某甲上去领的钱,然后下来把钱交给我的。扣除给逯某某的钱,陈某甲交到我手上一万三左右,我当时就还了陈某甲八千,我修车在他那借了八千。
2015年8月15前后,我与金某某、张大成在南湖广场敲诈一辆丰田车主7000元。
2015年8月15日前后,那天我没干活,没有出车。到了下午四点左右,我开着吉AZ8385奔腾出租车到铁北接张大成(张某甲),我们队里管他叫19,我们都是一个车队的,我给他打电话,说出去撞一下,整点钱。我接上张大成后,我就开车去赛得广场,在那没找到机会,就去彩宇广场了。在彩宇广场,当时那辆公主岭出租车从最内侧直接出广场,有违章行为,我就直接撞上去,撞在对方车右后侧,在现场处理时,我就在电台里喊金某某,金某某很快就来了,后来保险公司出的现场,到净月交通队,交警定对方全责,我留在交通队处理事故,金某某拉着张大成走了。到了晚上七点多,我到彩云街拿到公主岭出租车赔我的1800元钱,随后金某某拉着张大成也到彩云街了,张大成就上我车,我们俩就去修车,修车花了500多元,我给张大成300元,后来收工回去时,给了逯某某800元,让她留着打胎。到了晚上十点左右,我在电台里喊金某某,让他到人民广场来“转两圈”,张大成在电台里也与金某某说话了。金某某就开着吉AZ2333捷达出租车来了。“转两圈”就是碰瓷,找违章车撞,获得赔偿。金某某到人民广场后,我就开金某某车,张大成也跟着我坐在副驾驶位置,金某某坐我车停在边上,我和张大成绕广场,绕了几圈,没找到机会,我就在电台里喊金某某,去新民广场。在新民广场,我与张大成开车绕广场,金某某停在边上,我们绕了几圈,没有找到机会,我就喊金某某去南湖广场。我开吉AZ8385上午刚撞完,所以晚上和金某某换车开,以免太明显,引起保险公司怀疑。
在南湖广场吉林大学门口,我们停了一会儿,我在电台里告诉金某某,开车和我们一起绕广场。我开车在最内侧,金某某在我外边一圈,我们绕到第二圈时,一辆丰田轿车从宽平大路进入广场,车速挺快,当时路面刚洒完水,很滑,金某某的车辆直接撞在丰田车的左后部位,我直接撞在丰田车左侧腰部,我们车速也得有60公里每小时,把丰田车撞得转了半圈,我和张大成下车和对方司机说话,金某某就打122报警,对方司机大约二十多岁,说自己是本命年,他说自己喝酒了,让我他别报警,他赔我们钱,因为对方司机前额撞出血了,金某某还打了120,对方司机说他没事,让救护车走了。对方司机赔了金某某3000元,赔了我4000元,我给了张大成2000元。
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7月8日凌晨,那天是潘某某给我打的电话,他让我和他出去一趟,撞一下车,骗点车辆保险金。我就和他去了。逯某某怀孕了,孩子是潘某某的,潘某某想骗保险金给逯某某打胎。潘某某在东环与吉林大路交汇处开吉AZ8334捷达出租车接的我,当时车上还有金某某,后来逯某某开着吉AZ8804奔腾出租车来了,逯某某把车停在路边。我们四个就下车了,在路边,潘某某就讲了一下他的计划,先用他的车刮逯某某的车,造成刮痕,然后再找个地方把潘某某的车大撞一下,把逯某某的车摆在压线位置,造成逯某某违章并线,潘某某的车躲避不及撞到路边的现场,骗取保险金。然后潘某某开车刮了逯某某的车右侧两下,是故意刮的,目的就是先造出刮痕。然后我和金某某上了逯某某的车,潘某某开自己车,我们一起往莲花山走,潘某某开车在前边,我们跟着,潘某某开车要找个合适的地方把他的车大撞一下,好多骗点保险金。潘某某把车开到雾开河大街那,在一个路口,逯某某说跟着太累了,先停车等会儿,我们的车就停那了,潘某某开车又转了一圈,然后就在逮新竹车前15米左右的位置,直接撞在路灯杆上。是故意撞的。撞得挺严重,气囊都出来了,然后潘某某又用螺丝刀子往车水箱那捅了几下,接着我们三个又指挥逯某某把吉AZ8804压线停在路上,造成逯某某违章并线,吉AZ8334躲避不及,撞到路边的现场,逯某某把车位置没摆好,后来潘某某上去重新把逯某某的车摆在压线位置。然后逯某某就报警并报保险公司,潘某某接着又让我顶替他,冒充司机,潘某某先前没和我说,只是在报完保险后才突然提出来,先是让金某某顶替他,金某某说没带驾驶证,潘某某让我顶替他,我就同意了。让我替的原因是潘某某和逯某某是一个地方的,都是新立城的,怕保险公司怀疑。保险员来了后,我说是我开的车,因为前车违章并线,我躲避不及,撞到路边。潘某某说他是车主,知道消息赶过来的。逯某某也按潘某某教的说了。保险员让我签字,我签的字。交通队没来出现场,当天下午,潘某某和我、逯某某一起去的莲花山交通队,交警给我和逯某某做的笔录,我也是按先前商量好的说的。然后交警认定逯某某全责。潘某某修车没钱,我借他五千,我记得好像是五千。后来保险钱下来了,我和逯某某、潘某某一起去出租车公司取的钱,我上去签字取钱,然后交给潘某某,一共拿到手一万九千多,逯某某拿走一部分,余下的给潘某某,潘某某直接还我五千。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8月中旬,具体哪一天记不起来了,那天我出大班,从早上五点开始出车,上午正常出车,我的车是吉AZ2333捷达出租车。到了下午,五点左右,潘某某在电台里喊我,说他在彩宇广场,与别的车撞上了,让我过去,我就开车过去了,潘某某与一辆公主岭的出租车撞上了,然后我就陪他一起去净月交通队,我到现场的时候,19号车司机也在那,他当时就坐在潘某某车里。在交通队呆了一会儿,我就开车拉着19车司机走了。他告诉我“我告诉你怎么开,你就怎么开,保证对方全责,这样我们就能获得赔偿。就是绕广场,看到有违章的车,就撞过去,对方全责,我们就能得到赔偿,车我们自己修,赔偿款去掉修车钱,就是我们的“利润”。我那天撞了两次,都是19号车司机坐在车里指挥我撞的。我们先去了世纪广场,没找到机会,然后就去了赛得广场,一辆捷达车由北向南进广场,车速挺快,得有50公里每小时,我正在广场绕行,19号车司机告诉我加油,撞上去,我就加油撞上去,撞在对方捷达车左后轮胎,对方司机报了保险公司,然后走的快速理赔,对方司机给了我1000元,我给19号车司机300元,自己留了700元。大约是晚上六点左右。然后我就送19号车司机去彩云街与南三环交汇处,潘某某在那里,19号车司机就上了潘某某车,我就开车走了。到了晚上10点左右,潘某某在电台里私聊喊我,问我在哪,说他在人民广场,让我过去,在人民广场转两圈。当时19号车司机也和潘某某在一起,在电台里也与我通话了,说了几句闲话。“转两圈”就是碰瓷,找违章车撞,以获得赔偿。到了人民广场,我把车交给潘某某开,19号车司机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们俩在广场绕圈,我坐在潘某某车里,在广场边上停着,他们转了几圈,没找到机会,潘某某在电台里喊我,让我跟着他去新民广场,在新民广场,我也是坐在潘某某车里,停在边上,潘某某开车拉着19号车司机绕广场转,也没有找到机会。潘某某就在电台喊,去南湖广场,我就跟着过去了。快到南湖广场,我们把车停在吉林大学门口,潘某某让我跟着他一起绕,然后潘某某开车在内圈绕广场,我在里面第二圈绕广场,我们绕到第二圈的时候,一辆丰田轿车从宽平大路进广场,车速挺快,得有80公里每小时,当时路面刚洒过水,很滑,19号车司机说“加油,撞上去”,我就加油撞上去,撞在丰田车左后部,潘某某随后撞在丰田车左侧腰部,我们车速也得有60公里每小时,把丰田车撞得原地转了半圈。撞完后,我下车就报警,潘某某和19号车司机上去和对方司机说话,那司机下车就说,他喝酒了,让我们别报警,我就挂断电话,当时那丰田车司机前额撞在风挡上,出血了,我打了120,那丰田车司机说他没事,又让120走了。那司机赔了我3000元,赔了潘某某4000元,潘某某给了19号车司机2000元。事后,我自己修车花了不到1000元。
2018年7月8日2时许,在莲花山雾开河大街与潘某某、逯某某、陈某甲伪造事故现场骗取车辆保险金当时是潘某某给我打电话,已经是后半夜了,潘某某让我跟他去“撞车”,就是要造个假事故现场,骗取车辆保险金。潘某某让我跟着帮忙。他开吉AZ8334捷达出租车来接的我,后来又在东环与吉林大路交汇处接的陈某甲,我们就在吉林大路那等逯某某,逯某某开吉AZ8804奔腾出租车来的,潘某某让我开吉AZ8334刮逯某某的车,我开着刮了一下,没刮上,然后潘某某自己开吉AZ8334刮的逯某某的车,之后我和陈某甲上了逯某某的车,潘某某开自己车,我们一起往莲花山雾开河大街那走,在一个路口,潘某某让我开吉AZ8334撞路边条石和灯杆,我没敢,潘某某自己开车撞的,撞得挺严重,气囊都出来了,然后潘某某又用螺丝刀子把冷凝哭捅坏了,然后我们三个又指挥逯某某把吉AZ8804停在路边,造成逯某某违章并线,吉AZ8334躲避不及,撞到路边的现场。然后逯某某就报警并报保险公司,潘某某接着又让陈某甲顶替他,冒充司机。因为潘某某和逯某某是一个地方的,都是新立城的,怕保险公司怀疑。陈某甲同意了。保险员来了后,陈某甲说是他开的车,因为前车违章并线,他躲避不及,撞到路边。逮新竹也按潘某某教的说了。交通队没来出现场,后来潘某某和陈某甲、逯某某去的交通队。
4.被告人逯某某供述证实:我和潘某某是一个车队的出租车司机,我们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份,我查出怀孕了,是潘某某的孩子,我找潘某某说了这个事,潘某某也承认,但他说现在手里没钱,没法打掉孩子。2015年7月7日晚,我和潘某某都在上班,开出租车,我在车队电台里听到潘某某在喊话,问谁的车是全险,没人理他。后来我就对他说我的车是全险。到了7月8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我们收班了,潘某某开着他的出租车,车号是吉AZ8334来找我,他车里还有我们一个车队的陈某甲和金某某,他俩也是出租车司机,我开我的出租车,车号是吉AZ8804,我们在吉林大路和洋浦大街交汇处见的面。潘某某说让我的车停那里,他用他的车刮一下我的车,为的是用我的车走保险,让我的车全责。为了避免我的车有大伤,他提议先刮一下我的车,然后他的车再找地方撞一下,为的是保险能多赔点。我就把车斜停在吉林大路上,车头朝东,潘某某开车,车头也朝东,从我车副驾驶后侧向前开,故意刮上我的车,连着刮了两次,感觉刮痕够了,潘某某的车驾驶一侧从头到尾有刮痕,我的车副驾驶一侧保险杠和叶子板有刮痕。刮完车后,潘某某开他的车,我开我的车,陈某甲和金某某上了我的车,我跟着潘某某,一直开到东吉林大路附近,在雾开河大街距东吉林大路口约200米处,找了个合适的地方,我看见他开车直接撞上路边的电线杆上,他的车都冒烟了。当时大概在凌晨三点五十多,然后他下车了,告诉我,把我的车,按着原来刮的印,打斜停在他车后。告诉我,保险公司来之后,让我告诉保险公司,就说是我的车变道,刮到了他的车,他为了躲我,撞电线杆上了。之后他让我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我打电话时大概是四点零五,潘某某还怪我电话里说的不明白,说一看我就没走过保险。因为我的身份证居住地址和潘某某身份证的居住地址都是南关区新立城,为了不让保险公司起疑心,潘某某让陈某甲顶他的名当司机。之后我还看到潘某某拿个螺丝刀把他车的水箱和氟利昂管捅漏了,保险公司大概是早上五点左右到的现场,我和潘某某按事先商量的说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员不太相信,把我单独叫到车上又问了一下,我说我太困了,开车时没注意就变线了,保险员没说什么。保险员走后,潘某某对我说现场造的有点假,告诉我别说漏了就行。后来拖车来后,潘某某跟着拖车把他的车先拉到金川街蓝天修配厂,我开车拉着陈某甲和金某某,先把金某某送回家,然后我和陈某甲去找潘某某,在一起吃的饭,之后把潘某某的车又送到在北环城路华邦检车线去拆解,定损定了22500元左右,修车是在吉林大路和顺西街小罗修车厂,保险公司赔了80%左右,大概是在八月末,保险公司把钱打到金达洲公司的账户上,打了19000多块钱,我和陈某甲去取的钱,潘某某在公司楼下等着,取钱的时候公司扣了我车的份子钱5800多元,我们领了13000多元钱,这钱给到陈某甲手里,下楼后见到潘某某,陈某甲把钱给了潘某某,潘某某直接给陈某甲8000元,这8000元是潘某某以前欠陈某甲的钱。剩了5000左右,潘某某拿走了,原来他说领我去把孩子打掉,拿到钱后他就不提这事了,后来我们俩为这事还打起来了。之后我到三道派出所投案去了,保险公司也来人接我去取了笔录,后来三道派出所把案件移交到莲花山分局来了。为了搞到钱,因为我怀孕了,潘某某当时说用保险赔的钱领我去打掉孩子,我才同意的,结果钱拿到后,他也没领我去打掉孩子,也没给我钱。只是还了欠我的钱。因为我的车是新车,潘某某知道我心疼车,就先轻刮一下我的车,然后再找个合适的现场,用他的车撞电线杆,撞的重一些,好多赔些。陈某甲说对保险公司说他是吉AZ8334的司机,潘某某对保险公司说他是这辆车的车主,金某某对保险公司说是潘某某的朋友,是陪潘某某一起来的,他俩说是事后打车来的。是潘某某出的主意,当时撞完车后,潘某某对陈某甲说,潘某某的户口和我的户口都是一个地方的,怕保险公司看出破绽,让陈某甲顶替他,冒充吉AZ8334的司机,陈某甲也答应了。然后潘某某对我们说,事故是我开车并线,陈某甲开车为了躲我,加上是下坡,就一下开上马路牙子,撞电线杆上了。陈某甲是按潘某某教的说,说我开车并线,他为了躲我,正好赶上是个下坡,一下开上马路牙子,撞电线杆上了。我自己找地方修的,花了120块钱,我自己花的钱。保险公司给我定损是550元,也是打到公司的账户里,在扣我车份子钱的时候,一并给扣掉了。潘某某修车是他自己找的地方,钱是从陈某甲和我手里借的,他总共欠陈某甲8000元,欠我6500元左右,欠我的钱,公司直接在保险公司的赔款里扣了,用于交我车的份子钱。他修车花不了这么多的钱,具体这些钱花哪了,我也不知道。我就知道他车上有个配件叫电子转向助力,潘某某告诉我保险公司给做价是一万多,两气囊是六千多,他说他找人买的电子转向助力才花了不到三千块钱。修这台车他找我借了1000多块,买发票的钱800,帮他还欠别的钱700,他装潢车我借他1000元,他儿子上幼儿园我借他1000,还有些他平时找我借的钱,记不清是什么理由借的了。这个发票是潘某某找小罗修车厂的老板花钱买的,买发票的钱还是我借给潘某某的,花了八百元,这八百块钱是我亲手交给小罗修车厂老板的,老板叫小罗,大名我不知道。发票是三张,两张是九千元的数额,还有一张是四千五百零点,是潘某某让我去取的,然后我又交给潘某某的。潘某某7月7日晚用车队电台问谁的车是全险,我当时不知道,我就是告诉他我的车是全险,之后我用车队电台问他有什么事,他回答说他想用他的车和我的车走个保险,我全责。后来他用电台和我私聊,给我解释了一下,其实就是两台车碰一下,然后骗保,因为他的车没有车损险,他全责保险公司不给他修车。我就明白了。他还说钱下来后,带我去把孩子打掉。我要揭发潘某某,他还开着我的另一台出租车去碰瓷。车牌号吉AZ8385,车主的名字是杨凯,这台车是金达洲公司的车,当初杨凯进公司开这个车,是我用我的吉AZ8804担保的,因为杨凯吸毒,还欠公司的钱还不上,公司把他开除了,但是他这台车欠公司的钱还需要我来还,公司就把这车交给我经管了,说谁经管年底油补给谁,也同意我把这台车兑出去。吉AZ8385这台车是2015年7月26日公司交给我的,当天我就把车交给潘某某,潘某某当时他名下的出租车是租给别人开的,他提出要开吉AZ8385这台车,我就交给他开了。他一天给我240元的份子钱。公司说要把这台车交给我经管时,我挺上火的,因为车没人开,还欠公司的钱,潘某某主动对我说,他开这台车。他还说他开这台车出去撞两天,然后任务款和修车的钱都从这台车里出了。当时我不太明白,他就告诉我说修车用不上保险公司赔的那些钱,比如保险公司赔一千,修车有三百就够了,我当时就告诉他你别让我赔钱就行了。我现在明白了,他就是开这台车出去碰瓷去了,是给他自己挣钱去了,给大伙去挣钱去了,就我赔钱了。从公司领回来就交给他了,但他一般就是开三四天就把车给我送回来,我就找替班司机,他又去帮他老叔开出租车,车号是吉AZ8224。他就是这两台车来回开。骗保这次,保险公司赔的钱领到后,大概是8月中旬,潘某某说周一带我去把孩子打掉,到了周一,应该是8月17日,潘某某没找我,我就去他家找他,我们俩打起来了,我把他车撞了,他把我吉AZ8804的车也砸了,然后他说给我修车,就把我吉AZ8804的车送去修了,然后他提出要开AZ8385这台车,我就让他开走了。他把我打伤了,这些天我们一直在一起住,住在经开六区一家旅店,到8月21日晚上,潘某某回来对我说:“哎呀妈呀,把我吓坏了”,我说怎么了,他说他和金某某一人开一台车,在南湖广场把人撞花池子里了,他说对方脑袋和胳膊都出血了。后来我去调查了,他当时是和金某某换车开的,他当时开金某某的吉AZ2333出租车,金某某开吉AZ8385出租车,金某某告诉我,是潘某某提出要和金某某换车开的,理由是吉AZ8385这台车,由潘某某当司机时撞的太多了,所以要换车开,金某某也同意了,后来具体怎么撞上的,我就不知道了。潘某某以前教过我,他说他开吉AZ8385这台车撞的次数太多了,他还教过我怎么开车,怎么撞,就是绕广场,从里往外数,别超过第三个圈,只要不压线,别的车要是并道,就开车撞上去。我当时就告诉他,我不敢,我害怕。我在朝阳交警队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了,上面认定潘某某和金某某是换车开的,他俩同时和另一台私家车吉AM8637撞上了,私家车全责。后来金某某告诉我他拿了3000元,潘某某拿了4000元,后来我也联系到了私家车主高某某,高某某说一共给了他们俩7000元。8月24日,潘某某把AZ8385这台车送回来了,说车撞了,给我1800块钱,说是份子钱和修车的钱,我说修车这车有保险啊,潘某某告诉我这台车走保险走的太多了,保险公司正在调查呢,这台车走不了保险。我问他这车是谁开的,潘某某告诉我是车队的张晓林开的,我就问张晓林,张晓林承认是他开的,是他在世纪广场撞的,对方也是全责,但保险公司不给赔,我很奇怪,张晓林说是保险公司调查呢。之后我才怀疑这台车撞的次数太多了,我就开始调查这台车的撞车记录,我在净月交警队看到过这台车一次撞车的报警记录,在朝阳交警队看到两次这台车撞车的报警记录,绿园和宽城交警队没让我看,这几次撞车的记录,上面记的司机的人名,8月6日这车有次事故,开这车的司机我都不认识。这几次撞车的记录,都是在长春各个广场撞的,潘某某还对我说过,长春市这九个区,他都走遍了,各个广场他都去过。我和金某某、陈某甲谈过撞车的事,我有录音。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因为“碰瓷” 就是开车绕广场,在转盘车道内行驶,看到有进、出广场的车,在它们变道时,加油过去撞,肯定是对方全责,等交警来认定完责任,保险公司来作价,保险公司都得按4S店标准来做价,对方车主把钱赔给我们,我们自己去修车,我们自己修车花不了多少钱,这其中的差价就是我们的“利润”。 有潘某某、小五弟金某某,还有16号车司机,我们都叫他16。2015年8月下旬,那一天撞得最多,撞了三次,那天,我没出去干活,潘某某也没出去干活,到了下午,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来接我,和他一起去撞车去。就是去“碰瓷”。我同意了,潘某某开吉AZ8385奔腾出租车到铁北开关厂对面接的我,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潘某某开车就绕广场,我告诉他,在广场车道内开,看到有进、出广场的车进入他正在行驶的车道,就加油撞就行,肯定对方全责。在生态广场,一辆公主岭的出租车正好出广场,潘某某就加油撞上去,撞在对方车左后部,撞完后,潘某某就报警,同时通知金某某过来,金某某很快就开着吉AZ2333捷达出租车过来了,我们一起去的净月交通队,潘某某留在交通队处理,金某某拉着我就走。潘某某撞完了,该金某某拉着我撞了。我们俩再接着去“碰瓷”。 我在车上也是告诉金某某,掐着自己线走,看到进、出广场的车进入我们的车道,压线了,就加油过去撞,肯定是对方全责。我们在赛德广场,绕了一圈,看到一辆捷达车由北向南沿仙台大街进广场,我告诉他这车就行,过去撞,金某某就加油撞上去,撞在对方车左后部,正好过来一辆巡逻车,就让我们自己拍照,然后去交通队,到交通队交警说对方车全责,我们就又回到赛德广场,保险员来了后,作价1300元,对方车司机给我们1300元。然后金某某拉着我去彩云街找潘某某,那个公主岭的出租车司机在彩云街那给潘某某拿了1800元。然后我和潘某某去修车,修完车我们俩又到处逛,没找到好机会,在人民广场,当时挺晚了,我们俩把金某某叫来了,金某某开吉AZ2333捷达来的,他和潘某某换着开车,潘某某开着金某某的吉AZ2333捷达拉着我沿人民广场绕了几圈,没找到机会,我们就一起往南湖广场走,在南湖广场,我坐在金某某开的吉AZ8385奔腾车副驾驶位置,我们两辆车一起绕南湖广场,一辆丰田轿车沿宽平大路进广场,车速很快,我告诉金某某,这车就行,撞它,金某某加油撞上去,潘某某的车随后也撞上去,把对方车撞横过来了,直接撞进花坛里,当时洒水车刚过去,路面也有些滑。对方司机是个男的,二十多岁,前额撞出血了,当时金某某还打了120,那个司机说不用,没事,也没有上120的车。那个司机说他喝酒了,不让我们报警,潘某某上去和对方谈,那个人给了我们7000元,金某某拿走3000元,潘某某拿走4000元,潘某某又给我2000元。金某某又给了我300元。我这一天一共得了2300元。在2015年7月下旬,在世纪广场,当时是下午4、5点钟,也是潘某某事先联系我,说出去撞一下,就是“碰瓷”,我同意了。当时是潘某某开车,我坐在副驾驶,对方是什么车我忘记了,对方车是进广场,潘某某直接撞过去,撞在对方车左后部位,巡逻的交警过来,让我们拍照,然后说对方车全责,对方车就报保险公司,保险员来了后,定损1300,加上任务款,总数大约是1800元左右,对方车司机垫付的。潘某某答应给我出任务款,我没再要多余的钱。但这次的任务款是潘某某在南湖广场撞完后,含在那2000元,2015年7月下旬,在生态广场,我开吉AZ8385奔腾出租车,潘某某在副驾驶位置,那个尼桑面包进广场,我开车直接撞上去,撞在对方左后部,对方司机是个男的,二十八、九岁,对方报的交警,拍照后双方去的交通队,交警说对方全责,没开书面文书,对方报的保险,保险公司来了后,定损400元,对方司机垫付。这次没有单独给我钱。在2015年8月,那天潘某某找我,说出去撞一下,就是碰瓷,我同意了,潘某某说车是逯某某的,给新竹撞两下。在人民广场,我开吉AZ8385出租车,潘某某坐副驾驶,一辆本田奥得赛由人民大街南向北进广场,我直接撞上去,撞在对方车左后部,对方司机是个男的,三十岁左右,撞完后,对方司机报的警,交警到现场给我们出具了认定书,对方全责,赔了我们1300元。我给逯某某打电话,说车撞了,过来看看吧,逯某某就来了, 这1300元她拿走了,她是车主。逯某某应该是知道我们是故意撞的,因为潘某某说给新竹撞两下,这次我没得钱。2015年8月,那天潘某某找我,说出去撞一下,就是碰瓷,我同意了。在西安广场,我开吉AZ8385奔腾,潘某某在副驾驶,一辆高尔夫沿西安大路由西向东进广场,我直接撞上去,撞在对方车左后部位,对方司机是个男的,四、五十岁,他报的警,交警没来,让我们拍照,走快速理赔,对方后来承认全责,赔了我们700元,也没报保险。这次我得了400元,其中有100元是潘某某之前欠我的。2015年9月份,潘某某把吉AZ8385奔腾车借我,我开着去德惠了,下午回到长春,在经开六区,见到潘某某,潘某某又喊16,在南湖广场,与16会合,潘某某跟我和16说,让我们俩开8385去撞一下,撞点钱,我们俩同意了,我们三各开一辆车去赛德广场,我先开8385转几圈,没撞着,16接着开8385转了几圈,也没撞到,然后我们又去生态广场,16开8385,我坐副驾驶,转了几圈,也没撞着。然后我们俩又去世纪广场,还是16开8385,我坐副驾驶,当时那辆黑色本田出广场,16直接加油撞上去,撞在对方车右后侧,对方司机是个男的,三、四十岁,撞完后,16给潘某某打电话,16让我去把他的车取回来,我就去了。等我回来,潘某某已经到了,后来16说脖子疼,我就和16离开了,到一边吃饭去了。潘某某留在那处理,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我们还没吃完,潘某某就过来了,说明天得去交通队再处理。我和16这次没得到钱。后来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2015年8月,与我们在西安广场撞高尔夫车没几天,那天,潘某某找我,让我和他出去撞一下车,我同意了。潘某某来铁北接的我。在景阳广场,我开吉AZ8385奔腾车,潘某某坐在副驾驶,对方是一辆铁灰轿车,应该是大众速腾,对方沿景阳大路由东向西进广场,我直接撞在对方左后部位,对方司机是个女的,三十岁左右,交警到现场来,把我们双方的驾驶证行车证拿走了,是对方司机报的交警,交警让我们周一去处理,后来对方司机认可她全责,她报的保险,赔了我们1000左右,这钱潘某某没给我分,说逯某某交大税(公司任务款)用。我和对方女司机又去找交警要回了证件。2015年7月下旬、8月上旬,晚上6、7点钟,在景阳广场,16开自己车,我和潘某某开8385,我们一起绕广场,16撞上了一辆车,我们没撞上,那次16得了1100元。对方什么车我没注意,我和潘某某没撞上就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逯某某、金某某故意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金某某以故意撞击他人车辆的方式,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逯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属自首,被告人逯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潘某某辩称保险诈骗犯意是被告人逯某某提出的,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提出被告人陈某甲是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发生的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应以保险诈骗论处,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的特征,应定为保险诈骗罪。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潘某某等人经预谋,并分工互相配合,实现犯罪目的,故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 2018 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 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 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逯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 2017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潘某某、金某某、张某甲敲诈勒索赃款返还被害人高某某、生某某、刘某乙、张某乙、刘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迪逊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