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朝阳区在水一方宽平练歌场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6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在水一方宽平练歌场
本院在执行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在水一方宽平练歌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不存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院作出的(2015)长执监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洪涛
审 判 员 李 长顺
代理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