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诉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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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颖飞,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系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集安市头道镇团结村二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室C3-011-A。

法定代表人:郝社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乃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影公司委托代理人肖颖飞、被上诉人东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乃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阳公司一审诉称:其系知名电影作品《七年很痒(又名:心痒痒)》的著作权人,在中国大陆(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范围内独占性享有电视广播权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长影公司未经东阳公司许可,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其所有的长影电影频道非法传播了《七年很痒(又名:心痒痒)》,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东阳公司的著作权,给东阳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一、长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任何频道播放电影作品《七年很痒(又名:心痒痒)》;二、长影公司赔偿东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三、长影公司承担东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整;四、长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长影公司一审答辩称:东阳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涉诉电影的著作权人是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该影片于2004年在香港完成。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又授权东阳公司在大陆发行,但东阳公司没有经营进口影片的资质,其进口的影片也未经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东阳公司违法取得进口影片在大陆地区的相关维权及转授权的权利,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东阳公司所举《发行权证明书》不能证明自己获得大陆电视播映权(即广播权)许可,其无权就涉诉电影作品提起诉讼;东阳公司所举《电视台节目播放监播报告》不能证明长影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不予采信;东阳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且其无合法损失可言;东阳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三百万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一般经营项目:影视服装道具租赁;影视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制作、代理、发布:户内外各类广告及影视广告。(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长影公司系事业法人,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拨款,业务范围包括播映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电视节目制作 电视节目播出 电视节目转播 电视产业经营 电视研究。

2013年6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4112号公证书,证明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朱洁给公证员的《证明书〈公司董事决议证明〉》(档案编号243297)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该《证明书〈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及其所附《版权授权证明书》、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5955)及其附页均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永财进行了公证,张永财律师在《证明书〈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后记载“此文件仅限于用于在中国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全国各省市作维护知识产权(包括打击假冒知识产权)之用”,张永财律师在《版权授权证明书》下方记载“兹证明此文件即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23)。此文件内容由提供文件当事人负责”, 张永财律师在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5953)上记载“此文件即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43)。此复印本与该文件原本相符,其原本经本人查证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该公证证明进行了审核加章转递。

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5949)证明: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是《七年很痒(又名:心痒痒)》一片的出品公司。原拷贝是彩色35厘米影片,片长90分钟,该片于2004年2月在香港完成,并于2004年3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该片出品人向华强/杨步停、主要演员刘青云/安志杰/刘嘉玲/应采儿,版权所有人星空华文传媒电影有限公司。

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5949)附页证明:《七年很痒(又名:心痒痒)》发行地区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其他资料显示:1、于2009年10月30日,出品公司及原版权持有公司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将其所有有关电影作品《七年很痒》的版权权利转让给STAR TV FILMED ENTERTAINMENT

(HK)LTD(STAR TV),STAR TV专有独占性永久享有该电影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版权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成为该电影的版权持有人;2、于2010年11月29日,经STAR TV版权权利转让,星空华文传媒电影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永久享有该电影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版权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成为该电影的版权持有人;3、经STAR TV及星空华文授权,确认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该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台湾及澳门地区)范围内的电视广播权权利(只限于标准无线电视及非标准电视免费及付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形式广播)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期限为五年期,自2010年4月1日开始至2015年3月31日止,广东省地区则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

《证明书〈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及其所附《版权授权证明书》记载: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将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电视广播权权利及与之有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独家授权给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行使。权利期限为五年期,自2010年9月1日开始至2015年8月31日止,广东省地区则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东阳公司的委托,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长影电影频道播放电影《心痒痒》的过程进行了监播,并出具监播报告,监播结论认为长影电影频道在2011年12月16日播放了电影《心痒痒》。监播报告所附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29日,营业期限至2051年6月28日止,经营范围包括:进行各种商业市场调查研究及日用商品消费者调查、报纸读者调查、电视收视率调查、广告知晓率调查和互联网使用率调查等。该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一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年度加盖了年检章。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准予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从事涉外调查活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10月28日为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颁发有效期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一审法院当庭播放电视台节目监播报告附件封存的光盘。播放的视频文件显示:带有长影电影频道台标的视频节目播放了电影《心痒痒》,该电影主要演员包括刘青云、安志杰、刘嘉玲、应采儿,播放过程中片头、片尾及片中均加播、插播广告,该视频节目连续完整,无人为合成迹象。监播报告所附光盘中电影作品的影片名称、导演、主要演员和片长与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5949)记载一致。

加盖邮政速递专用章的国内特快转递邮件详情单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网上查询结果记录可以证明:2012年12月6日、2013年12月23日东阳公司分别通过特快专递向长影公司发出律师函就包括涉案电影作品在内的数部电影作品提出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要求,长影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7日、2013年12月25日签收邮件。

东阳公司就起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监播费、公证费、律师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所涉及的《七年很痒(又名:心痒痒)》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院认为其中“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是指依法设立的境内认证机构和经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中载明:国家版权局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之认证。所以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将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及其附页作为认定有关香港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及其许可、转移的证据。根据经公证的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及其附页内容,可以认定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该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台湾及澳门)范围内的电视广播权权利(只限于标准无线电视及非标准电视免费及付费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形式广播)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之规定,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可以将其对涉案电影作品的享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行使。根据经公证的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在长影公司没有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东阳公司经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境内授权期限内的专有独占性电视广播权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因此东阳公司是适格的主体,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电影电视广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于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在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中“此文件仅限于用于在中国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全国各省市作维护知识产权(包括打击假冒知识产权)之用”声明,一审法院认为该声明不应影响东阳公司在中国内地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继续实行。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关于东阳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享有广播权发行权证书已经为中国委托公证人查证属实,该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也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进行了加章转递,东阳公司即应有权在中国内地任何地方制止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自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内,东阳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范围内独占性享有电视广播权,东阳公司所享有的电视广播权属于我国著作权所规定的广播权。东阳公司行使电视广播权的方式包括依法通过自己或者授权他人行使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获得报酬的方式以及依法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涉案电影作品电视广播行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涉案电影作品为香港影视作品,有关主体引进、播出该电影作品需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本案中东阳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东阳公司引进、播放涉案电影作品,如果东阳公司引进、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确实未经行政审批,该情节将影响东阳公司以通过自己或者授权他人行使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获得报酬的方式行使电视广播权。但是涉案电影作品并不涉及反动、淫秽、暴力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东阳公司依法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涉案电影作品电视广播行为的民事权利仍应给予保护。长影公司所属影视频道采用地面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电影作品,属于广播权所涵盖的行为方式,该行为方式也在东阳公司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电视广播权涵盖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长影公司在未经东阳公司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东阳公司依法享有的上述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播报告能否证明长影公司曾播放过涉案电影作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应东阳公司委托对长影公司所属影视频道播放涉案电影的过程进行监播并未超越其经营范围,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监播报告具有证据意义上的合法性。由于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并非行政许可行为,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按期在其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检,不影响其从事上述监播行为的权利。经当庭审查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适当手段获取的关于被告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反映内容连续完整,并无人为剪辑、拼接痕迹,故对该视听资料予以认可。长影公司虽然否认播放过涉案电影作品但是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监播报告的内容不是真实的,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监播时间段内吉林电视台影视频道播放的具体内容,故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并结合原告诉讼主张,被告应就其实施的侵害电影作品广播权的行为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东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为长影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亦不能举证证明长影公司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符合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案侵权的事实、作品类型、作品公映的档期情况、播出时间、节目覆盖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综合本案案情,东阳公司索赔数额过高,对东阳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东阳公司所请求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监播费,因东阳公司没有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数额,无法加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东阳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至2013年12月30日。在该时效期间内东阳公司以向长影公司邮寄律师函的形式对长影公司提出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故东阳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与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且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再次通过其所有的任何频道传播原告享有广播权的电影作品《七年很痒(又名:心痒痒)》二、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影公司上诉称:1.涉案影片是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共同出品,上述两公司是该影片著作权人,东阳公司仅从涉案影片著作权利人之一的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获得著作权利授权。该授权并不合法,无权就长影公司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依据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书面决议,东阳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目前仍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东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为2014年末,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是否变更授权、东阳公司是否获得相关权利不得而知,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相关著作权。2.东阳公司不是著作权人,不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东阳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诉权,主体不适格。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东阳公司没有进口影片资质而签订进口电影合同,为国家所禁止。一审法院认定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授权给东阳公司的行为有效,违背该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引进香港影片的规定,即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香港影片的进口业务。3. 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与东阳公司的私下授权,违反法律法规,东阳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发生涉案影片的发行权和电视广播权的事实,没有合法损失可言。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东阳公司的起诉。

东阳公司二审辩称:1.是否获得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授权不影响东阳公司相关权利。虽然涉案作品有两个出品公司,出品公司并非当然著作权人,两个出品公司可以对著作权有约定,本案涉案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便是一百年电影有限公司。东阳公司已经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享有涉案相关权利。2.长影公司的侵权事件在东阳公司拥有授权的期间内,东阳公司现在是否享有权利,不影响向长影公司主张其之前的侵权行为。3.电影著作权授权属私法领域,东阳公司已获得相关权利,是否履行相关行政手续,并不影响东阳公司享有权利,也不影响对侵权行为要求保护;相反,长影公司播放涉案作品既无授权,也未履行行政手续,属于侵权行为。4.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合理,维权费用应予保护。

本院经审理查明: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长影电影频道播放电影《心痒痒》的过程进行了监播,并出具监播报告,监播结论认为长影电影频道在2011年6月30日播放了电影《心痒痒》。

长影公司系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仅限在长影电影频道内制作播放电视节目、播放电影、电视剧;制作、代理、发布报纸、电视、广播广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需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的待取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证明书<公司董事决议证明>》及其所附《版权授权证明书》记载: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将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电视广播权权利及与之有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独家授权给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行使。权利期限为五年期,自2010年4月1日开始至2015年3月31日止,广东省地区则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东阳公司是否具有维权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是本案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2.长影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3.如果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赔偿是恶是否合理。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涉案影片一经拍摄完成,即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的行使包括通过自己或授权他人行使以获取利益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著作权的行为等方式。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香港影业协会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认证工作。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东阳公司提交的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证书号码15949)载明涉案电影作品版权持有人系星空华文传媒电影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权就涉案电影作品独立行使相关著作权利。依据前述《发行权证明书》附页,可以认定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涉案电影在我国(除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电视广播权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在获得授权期限内将涉案电影在我国(除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电视广播权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给东阳公司行使,该授权时间并不超过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的时间,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东阳公司有权行使涉案电影作品相关著作权,有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关于长影公司上诉提出的东阳公司在2013年6月5日之后是否仍享有授权问题,因长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东阳公司的相应授权在前述时间之后被撤销或存有瑕疵,故长影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长影公司未能证明其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行为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更未能证明其播放行为不对东阳公司构成侵权,因此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符合法定赔偿适用条件,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亦无不当,长影频道上诉主张东阳公司不是本案涉案影片权利人同时也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明明

代理审判员  薛 淼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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