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莹与光复路林鑫百货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三初字第191号
原告:贾莹,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光复路林鑫百货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国贸批发一楼120号。
经营者:刘亮。
贾莹与光复路林鑫百货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贾莹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莹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为2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
代理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