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莹与刘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7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宽执字第429号

申请执行人贾莹。

被执行人刘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莹与被执行人刘通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长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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