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10号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8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于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0一五 年 一 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