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臣与方南、刘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8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汪法执补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臣,男,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王存芳,女,汉族,个体,现住址汪清县。

被执行人方南,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

被执行人刘洪基,现在延吉市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张振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汪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方南、刘洪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予以备案,备案号为(2011)汪法执备字第22号。2014年8月19日本案正式立案,立案号为(2011)汪法执补字第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方南、刘洪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汪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庆鑫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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