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臣与曹玉轩、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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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623号

原告刘宝臣,男,1968年2月24日生,满族,个体.

被告曹玉轩,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

被告张宝,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臣诉被告曹玉轩、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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