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洪志与梁艳群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蔺洪志,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梁艳群,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洪志诉被告梁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蔺洪志。

审判长  刘春来

审判员  冯跃忠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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