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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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3日生,无职业。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生,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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