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圆与刘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吴小圆,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清宝,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技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圆诉被告刘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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