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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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3年3月10日生,蒙古族,无业,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女, 1977年2月25日生,蒙古族,无业,现住乾安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在庭审进行中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离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审判员  冯跃忠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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