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孙某某,女,2009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法定监护人张某,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同原告。

被告孙某,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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