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亚晶与谢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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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郑亚晶,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谢振波,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原告郑亚晶诉被告谢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亚晶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亚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人民陪审员  孙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二Ο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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