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兴有与王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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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3541号

原告郑兴有,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前郭县。

被告王景龙,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有诉被告王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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