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阮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

被告高某某,女,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原告。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阮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春来

二Ο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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