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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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551号

原告梁某某,女,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高某某,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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