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与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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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4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杨某甲,男,2013年9月2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女,1974年7月5日生,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胡 焱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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