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淞与刘立明、徐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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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杨凯淞,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刘立明,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徐婧,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淞与被告刘立明、被告徐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凯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5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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