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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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董某某,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7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占玖

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

代理审判员  于 欢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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