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佰贺与松原市天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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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5:5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2645号

原告张佰贺,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天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

地址松原市繁荣街胜利小区65号。

被告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

地址前郭县清真街5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佰贺与被告松原市天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佰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460.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于占玖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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