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信州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宋信州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51:13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9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信州,男,43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被告人宋信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信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宋信州酒后驾驶豫NJLH98号雪佛兰轿车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西关吴楼村被查获,经鉴定,宋信州血液酒精含量为240.47/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信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ⅩⅩ、贾ⅩⅩ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信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信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信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相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