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新法与被告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原告付新法与被告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53:42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牟民初字第3508号 |
原告付新法,男,55岁。 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建祥,男,43岁。 原告付新法与被告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新法及委托代理人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建祥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整,并口头承诺,2个月还清。2009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还清,否则,另罚违约金5000元,2011年3月8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1年12月19日撤诉。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落款署名蒋建祥的借款条及还款协议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2009年5月11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09年6月30日前还清,否则,从借款日算以月息5%计息,另罚违约金5000元。此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如逾期还款,被告给付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给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蒋建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新法借款二万元及违约金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蒋建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唐慧良 审 判 员 王宏亮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鑫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