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禹朝凤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被告人禹朝凤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8:53:30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270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朝凤,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6月8 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查获,同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朝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禹朝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20时25分,被告人禹朝凤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泌水镇人民路北段新一高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市公安局作出刑事技术鉴定禹朝凤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6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禹朝凤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袁保领证言,南阳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宛)公(交)鉴(酒)字〔2013〕0638号,禹朝凤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68mg/100ml ,鉴定人资格证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朝凤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禹朝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长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