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得见故意伤害一案
| 谢得见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02:18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07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得见,男,1969年3月4日出生。2005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得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得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2日14时,被告人谢得见酒后去滑县八里营乡农村信用社取钱,因其插队遭到了本乡杨丁将村村民刘国奇的指责,为此二人发生吵骂。被告人谢得见即持巴掌、拳头向刘国奇的头部及身上进行殴打,刘国奇倒地后,被告人谢得见又用脚多次跺向其腰腹部,造成被害人刘国奇S5椎体骨折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国奇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得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得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得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国奇的陈述,证人张**、张**的证言,八里营农村信用社监控视频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收到条,撤诉书及被告人谢得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得见曾因犯罪被判刑,不思悔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得见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刘国奇在获取赔偿后对被告人谢得见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谢得见当庭尚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被告人谢得见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对被告人谢得见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得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建新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一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