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全力与被告谢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原告陈全力与被告谢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6:18 |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00498号 |
原告陈全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谢卫东,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 原告陈全力与被告谢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全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卫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全力诉称,2010年1月5日,被告谢卫东与前妻张金枝借取原告陈全力现金10000元,双方约定:10000元本金按年息1000元计算利息。2012年被告谢卫东与张金枝经汝南法院判决离婚,该笔债务由被告谢卫东负责偿还。经原告陈全力多次追要,被告谢卫东至今未还。请求:被告谢卫东偿还原告陈全力欠款10000元及利息。 被告谢卫东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5日,被告谢卫东与前妻张金枝借取原告陈全力现金10000元,双方约定:本金一万元按年息1000元计算利息。2012年8月20日,被告谢卫东与张金枝离婚纠纷案件经汝南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740号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金枝与被告谢卫东离婚;四、婚后共同债务92000元(闫法20000元、闫爱社20000元、陈全力10000元、张振举30000元、张金格12000元),由被告谢卫东承担。判决生效后,经原告陈全力多次追要,被告谢卫东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借款后,没有按双方的约定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分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卫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陈全力1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息)。 如果被告谢卫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生效后的二年内。
审 判 长 邓华伟 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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