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税鸽诉被告杨小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尚税鸽诉被告杨小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5:23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2)临民北初字第205号 |
原告尚税鸽,女。 被告杨小雷,男。 原告尚税鸽诉被告杨小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税鸽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还对原告无端猜疑,进行殴打。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杨小雷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21 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28日原告生育一子一女双胞胎,儿子取名叫杨**,女儿取名叫杨**。因家务琐事原、被告经常生气,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薄,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成立。关于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要求抚养其女,抚养费自理;其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由于被告未到庭且下落不明,子女暂由原告抚养,待被告有下落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尚税鸽与被告杨小雷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尚税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颍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