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会霞诉被告张稳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闫会霞诉被告张稳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19:20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北初字第30号 |
原告闫会霞,女。 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稳涛,男。 原告闫会霞诉被告张稳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会霞诉称:1995年春,经人介绍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2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9月23日,原告生育长子张**,2002年农历6月14日,生育次子张**。因两人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常因家务琐事吵架。2011年被告张稳涛起诉离婚,因原告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被告为达到不分割财产的目的,撤回起诉。但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撤诉后,原告带次子外出打工至今,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张**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张**由原告抚养,扶养费由被告承担,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稳涛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9月23日原告生育长子张**,2002年农历6月14日生育次子张**。因双方性格差异大,被告张稳涛曾与2011年起诉离婚,因闫会霞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张稳涛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不尽夫妻义务,闫会霞又提起本诉。另查明:张昊一直随被告生活,张**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稳涛曾于2011年提出与闫会霞离婚,撤回起诉后,原、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闫会霞又提起诉讼,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闫会霞要求与被告张稳涛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婚生子暂由原告抚养;因财产无法查清,本院不予处理。故原告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其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闫会霞与被告张稳涛离婚。 二、婚生子张**暂由原告抚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闫会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颍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