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颍诉被告张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聂颍诉被告张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27:53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2)临民城初字第234号 |
原告:聂颍,女。 被告:张利强,男。 原告聂颍诉被告张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颍诉称:2012年被告张利强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25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利强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被告张利强向原告聂颍借款25000元,张利强给聂颍出具25000元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聂颍多次向张利强催要借款,后得知张利强于2012年农历11月外出务工,音信全无。聂颍为此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张利强偿还借款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利强欠原告聂颍借款25000元属实,有张利强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利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颍借款25000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张利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伟 审 判 员 敢自成 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国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