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金宽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扶沟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16
崔金宽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1:31
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扶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金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8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金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金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崔金宽醉酒驾驶豫PGK598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路一品豆腐宴饭店处,将前方于路西侧同向步行的李某与骑自行车的刘某某撞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崔金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崔金宽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5.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崔金宽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诊断证明书、血液检测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崔金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金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崔金宽酒后驾驶豫PGK598号轿车沿马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路一品豆腐宴饭店处,撞住前方于路西侧同向步行的李某和骑自行车的刘某某。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崔金宽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崔金宽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5.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崔金宽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共计5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崔金宽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崔金宽供述了2012年9月29日晚上,其和朋友在西关车站喝过酒后,其朋友高某开车将其拉到一品豆腐宴处停下,高某走后其在车上等人,后来的事情自己记不起来了,等其醒来自己就在交警队以及自己当晚喝有二两白酒的事实。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了2012年9月29日19时许,其骑自行车靠路西边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路中段时,被一辆车牌号为豫PGK598的轿车从后面撞住,其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其和肇事驾驶员一起带回交警队,以及肇事驾驶员身上有很大酒气的事实。3、被害人李某陈述了2012年9月29日19时10分,其在花园路上沿路西边由北向南散步至一品豆腐宴处,其被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撞倒,之后该车又撞住一辆自行车,以及后来拨打110报警,交警队的民警赶到后将骑自行车的男子和肇事驾驶员一起带走,以及该肇事驾驶员身上酒气很大的事实。4、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车牌号为豫PGK598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所有人为崔金宽,以及被告人崔金宽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崔金宽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5.30mg/100ml的事实。6、扶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崔金宽患有高血压Ⅲ级、糖尿病等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崔金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6、协议书及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崔金宽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及其它各种费用共计五万元,以及被害人刘某某和李某不再追究被告人崔金宽的法律责任的事实。7、报警登记表及扶沟县交警队关于崔金宽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9月29日19时15分,扶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扶沟县一品豆腐宴门前一辆轿车撞上一人,民警赶至事故现场勘查后,控制肇事驾驶员并及时对该驾驶员抽血,经查证,该驾驶员叫崔金宽的事实。8、扶沟县人民法院(2010)扶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金宽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9、被告人崔金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属实,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金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金宽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金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娄 本 升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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