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陆记、王怡不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
| 王陆记、王怡不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2:4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郑行申字第22号 |
王陆记、王怡不服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金行初字第552号行政裁定,本院作出(2012)郑行终字第17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陆记、王怡不服,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王新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