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霞交通肇事一案
| 李国霞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1:55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88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霞,男,1977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7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3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霞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国霞驾驶豫E8987Y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都至东环的水泥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城关镇贾固村北地十字路口,与散步后在路北侧休息的行人李从梅,田凤勤相撞,造成李从梅经抢救无效死亡、田凤勤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国霞驾车逃逸,次日凌晨到滑县留固派出所投案。2013年7月3日,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国霞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从梅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李国霞赔偿李从梅家属247000元,赔偿田凤勤57000元,且均经公证,二被害方提出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凤勤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田凤勤伤情诊断证明、被害人李从梅尸体报告及照片、抽血登记表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尸体处理通知书、伤情鉴定委托书、公开证据笔录、事故认定书、调解及赔偿凭证、被害人家属撤诉书、公证书、放车凭证、滑县公安局留固派出所出具的自首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国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