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一案
|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35:00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济中行立终字第3号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年安,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赵礼庄居委会。 上诉人赵年安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行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年安上诉称,其从2008年4月份向沁园街道办事处反映赵礼庄村委规划造成其有家不能归,侵权违法,至今不处理,违背宪法规定必须追究。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和赵礼庄居委会合伙对其打击报复,还剥夺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请求依法确认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侵权违法,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恢复名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年安起诉称,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违背宪法,剥夺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该起诉并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赵年安的起诉,并无不当,赵年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新 伟 审 判 员 张 钢 战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