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爱英、张学平盗窃一案

文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2016-07-08 21:17
马爱英、张学平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1:01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滑刑初字第40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爱英,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学平,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第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解章(在逃),事先了解滑县道口镇正月二十八、二十九有古会,三被告人便商量来道口,趁人多时扒窃。三被告人人于2013年3月10日11时结伙,由被告人张学平开着自家的车自安阳县来道口镇,后被告人马爱英与张学平一起作案,解章单独作案。2013年3月10日13时,在滑县道口镇浩创商城十字路口处,被告人马爱英趁受害人李改云不备,自李改云外套右侧口袋盗窃埃立特手机一部,得手后转交跟在其后的被告人张学平。随即二被告人又在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处,被告人马爱英趁受害人李飞不备,自李飞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现金45元,在得手后转交张学平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张学平身上查获盗窃的两部手机及740元钱。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认定,被盗的粉色波导手机一部价值450元,黑色埃立特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李飞、李改云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发票复印件、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学平作用相对较小,对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当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爱英、张学平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爱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盗窃所得740元及黑色埃立特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  佳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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