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杰交通肇事一案
| 齐玉杰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2:20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42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玉杰,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4日,2013年5月2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玉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齐玉杰驾驶豫EXL675号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郑吴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滑县小铺乡运管所路段,与赵凤山停驶的豫E6679Z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并碾压住躺在公路上的被害人赵风朝,造成赵风朝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齐玉杰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风朝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齐玉杰及其妻子张玲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000元,民事部分被害方已撤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玉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玉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周**、赵**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埋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称重单,被告人齐玉杰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玉杰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玉杰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玉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贾 佳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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