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玉鹏、朱宁飞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明星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 上诉人朱玉鹏、朱宁飞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明星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1:5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86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鹏,男,200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淑凤,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月英,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宁飞,男,2006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朱鹏举,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玉枝,女,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明星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许爱菊,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玉鹏、朱宁飞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明星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玉鹏的法定代理人王淑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凤、朱月英,上诉人朱宁飞的法定代理人朱鹏举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玉枝,被上诉人荥阳市明星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玉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28元,上诉人朱宁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28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侯军勇 审 判 员 崔 峨 审 判 员 李润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