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秦晓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3:53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34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晓峰,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晓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秦晓峰在新密市刘寨镇宋寨村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秦晓峰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面部打伤,致其左侧上颌骨之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秦晓峰的家属对被害人刘某某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被告人秦晓峰于2013年5月5日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晓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晓峰在侦察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聂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和收到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晓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晓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秦晓峰所犯故意伤害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秦晓峰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晓峰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晓峰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晓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黄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