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晓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关晓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6:13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2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晓峰,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晓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关晓峰酒后无证驾驶豫DY677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州市小屯镇孙店村路段丁字路口由西向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胡XX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胡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晓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4mg/100ml。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晓峰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关晓峰赔偿胡XX各项损失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晓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关晓峰的供述,证人余XX、王XX的证言,河科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87号检验报告,及相关书证、物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晓峰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晓峰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晓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延 兵
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