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学军、王玉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
| 武学军、王玉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7:47 |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滑刑初字第34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学军,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2013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玉川,男,1993年1月3日出生。2013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3年2月2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英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学军、王玉川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学军及其辩护人范希魁、被告人王玉川及其辩护人方英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武学军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范希魁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玉川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方英文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学军自2007年2月份到滑县公安局白道口镇派出所工作,身份为治安巡防队员,职责为治安巡逻。被告人王玉川自2010年6月份到滑县公安局白道口镇派出所工作,身份为治安巡防队员,职责为治安巡逻。 2012年8月底至9月初期间,滑县公安局白道口镇派出所合同制民警王玉川,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在王丁胜、王永占等人开设赌场期间,接受王丁胜的好处为其提供便利不予查处、不予上报,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2012年10月初,滑县公安局白道口镇派出所合同制民警武学军接受王丁胜、王永占、王天计等人的好处,在王丁胜、王永占等人开设赌场期间,为其提供便利不予查处、不予上报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后王永占、王丁胜、王天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滑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武学军于2013年3月30日上午,在其同事、朋友陪同下主动到滑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将全部赃款退缴滑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武学军、王玉川的供述,证人王**、王**、王**、张**、刘**等的证言,任职文件,退赃收据,村委会证明,白道口镇派出所证明,自首证明,被告人武学军、王玉川的户籍证明等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学军、王玉川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滑县公安局白道口派出所合同制民警的职务便利,为获取利益,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帮助其逃避处罚,核其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武学军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川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学军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玉川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永前 审 判 员 郭建新 审 判 员 贾 佳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