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德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0 09:48:37 |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扶刑初字第92号 |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邹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何某某为在老家崔桥镇何营村分得农耕地而让被告人王德功为其再入一套农村户口。因何某某无老户口本,被告人王德功遂与办假证人取得联系并提供何某某家庭成员信息给办假证人,双方以50元成交,被告人王德功将办理的假户口本交予何某某,何某某在使用该假户口本时被查获。经查人口管理系统,未在崔桥镇辖区内查询到户号为36732133、户主为“何峰”及本户其他成员信息。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德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德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何俊峰为在老家崔桥镇何营村分得农耕地让被告人王德功为其家人再入一套农村户口。因何某某无老户口本而无法办理,被告人王德功遂与办假证人取得联系,并提供何某某家庭成员信息给办假证人,双方以50元成交。被告人王德功将办理的假户口本交予何某某,何某某在使用该假户口本时被查获。经查人口管理系统,未在崔桥镇辖区内查询到户号为36732133、户主为“何峰”及本户其他成员信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德功供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王德功给其办理假户口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德功的身份信息。4、崔桥镇派出所证明,证明未在崔桥镇辖区内查询到户号为36732133、户主为“何峰”及本户其他成员信息,又证明2010年扶沟县崔桥镇派出所户籍民警为张海洋同志。5、户号为36732133、户主为“何峰”的假户口本。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德功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德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阙 茂 永
二 0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一 |